昨日,工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》,以加快推动甲醇汽车应用,实现车用燃料多元化,保障能源安全。
《意见》指出,按照因地制宜、积极稳妥、安全可控原则,重点在山西、陕西、贵州、甘肃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且具有甲醇汽车运行经验的地区,加快M100甲醇汽车的应用。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公务、出租、短途客运等领域使用甲醇汽车,在有条件地区的市政车辆、专线物流运输等领域使用甲醇商用车。
在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上,《意见》鼓励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生产企业在现有制造体系基础上,针对甲醇汽车特性,通过技术改造完善甲醇汽车制造体系,提升甲醇汽车制造技术水平,开发甲醇乘用车、商用车、非道路工程车等车辆及动力机械,满足市场需求。
同时,强化甲醇汽车专用零部件制造能力,围绕甲醇燃料供应和电控喷射系统、专用后处理装置、专用滤清器、专用润滑油、耐醇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等领域,构建规模化制造体系,提升专用零部件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与制造水平,满足甲醇汽车发展需求。 在鼓励甲醇汽车生产、建造和应用的同时,《意见》对于甲醇汽车排放标准也有着明确要求。新生产轻型甲醇汽车按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》(GB18352.6-2016)中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型式检验(包括燃油蒸发和加油排放),在相关排放标准出台前,甲醇、甲醛排放限值暂分别按不大于2.5mg/km控制。自2019年7月1日起,所有生产、销售、进口的轻型甲醇汽车均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,甲醇、甲醛排放应分别达到上述限值要求。